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前,委托双方有哪些规定动作不可或缺?
(1)查验资质明身份:委托双方互相查验对方资质。委托方应查验受托方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实际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受托方应核验委托方的产品持有证明、经营资质。双方查验记录需保存备查;
(2)签订合同立规矩:委托生产前,双方应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委托双方的资质;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3)双向报告通信息: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合同变更、终止或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更发生、合同终止或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